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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遺囑種類、法律效力與注意事項|台北法律事務所

一、為什麼要立遺囑?

遺囑制度的核心,在於尊重過世者生前就財產之規劃。若未立遺囑,遺產將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順序及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分配,未必符合您心中真正的安排。透過遺囑,您可以:

  • (一) 自行指定遺產分割方法。
    (二) 將特定財產遺贈給繼承人以外之人。
    (三) 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順利執行。
    (四) 預先安排,避免繼承人日後為遺產對簿公堂。

二、法律承認哪些遺囑方式?

(一)自書遺囑:(自己親筆寫遺囑,不能打字

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塗改增刪須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公證遺囑:(找兩個以上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說出遺囑內容讓公證人來寫)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同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

(三)密封遺囑:(自己寫好遺囑、簽名,再把遺囑封起來,在封口處簽名,找兩個以上見證人,一起交給公證人)

  1.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2條)。
     
  2. 不具備密封遺囑成立要件,而具備成立自書遺囑之要件,仍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民法第1193條)。

(四)代筆遺囑:(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講出遺囑內容,由其中一個見證人當場幫您寫下來,寫完再唸給您確認)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4條)。

(五)口授遺囑:(緊急時刻,可能有生命危險或沒辦法寫字,也來不及找公證人時,找兩個以上見證人,用口頭講,或先錄音再密封起來,但要注意可能時限過了就失效的問題)

  1.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
     
  2.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

三、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 (一)必須「親手寫」全文:不能用電腦打字、不能請人代筆、不能用複寫或印刷。
    (二)必須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寫明「中華民國○○年○月○日」並簽名,不能只蓋章代替簽名。
    (三)塗改要註明並另簽名:若寫錯要修改,應在塗改處旁註明刪改幾個字(例如:第十行刪2字、增3字),並在旁邊另行簽名。但如果沒這樣做,通常只會當作「沒改過」,不會讓整份遺囑變無效;除非您改到整份遺囑亂七八糟、看不出原本內容,那就可能全部無效。

四、遺囑是否可以自由分配全部財產?

(一)結論:「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您不能完全剝奪。

(二)特留分比例:

  •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註:立法院雖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修正草案,惟須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滿六個月後始生效力,於生效前仍應適用現行規定。修法生效以後,兄弟姊妹仍保有原訂之法定應繼分,只是當遺囑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繼承權時,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享有特留分)。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三)如果遺囑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讓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效,拿到一部分遺產,不至於甚麼遺產都得不到。

五、常見遺囑無效或爭議原因?

(一)遺囑能力欠缺:

未滿16歲的人不能寫遺囑;成年人如果是在意識不清、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寫的,也會無效。

(二)代筆遺囑未由遺囑人「口述」:

代筆遺囑的成立,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實務上常見律師或見證人事先擬好內容,立遺囑人僅點頭、搖頭或說「嗯」,法院均認定不符合「口述」要件而無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三)見證人未全程見證或僅形式見證:

見證人須全程在場,且見證人不能只是在場旁觀,而應該見聞確認遺囑的內容是出自遺囑人的真意。故只要其中一個見證人未實際見聞確認,就不符合見證人之遺囑要件,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四)公證遺囑程序未確實執行:

公證人必須親自聽立遺囑人說,並且親自寫、唸出來、解釋給大家聽,再一起簽名。如果公證人只是做「形式認證」,沒有實際確認內容,遺囑還是可能無效。

(五)前後遺囑矛盾引發爭議:

立遺囑人可以隨時改遺囑。後面的遺囑跟前面的內容牴觸時,前面的視為撤回。如果立遺囑人故意把遺囑撕掉、塗掉,或寫上「作廢」,也等於撤回遺囑。

六、什麼情況建議找律師協助?

  • (一)財產種類多、金額龐大,需精算特留分及遺產稅務。
    (二)希望排除或減少特定繼承人之繼承權,涉及特留分扣減、喪失繼承權等複雜法律問題。
    (三)立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可能被質疑遺囑能力,需事先以病歷、診斷證明、錄影等方式鞏固證據。
    (四)想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遺贈或信託等較複雜安排。
    (五)家族已有繼承糾紛隱憂,希望透過專業見證與錄影避免將來訴訟。
    (六)對遺囑法定方式不熟悉,深怕一時疏忽導致遺囑無效。

七、有遺囑後如何辦理繼承?

  • (一)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二)確認遺囑是否有效:先檢視形式要件是否齊備、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
    (三)由遺囑執行人執行: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由他來處理。沒有的話,可以請親屬會議選定;再不行,就可以聲請法院指定。
    (四)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持遺產稅繳清證明、遺囑正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逾期者每逾2個月得處登記費1倍之罰鍰。)
    (五)存款、股票等動產:依遺囑內容向金融機構辦理給付或過戶。(若要以「遺囑」直接提領遺產存款時,銀行原則上都只接受公證遺囑。)
    (六)特留分扣減:如果遺囑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八、常見問題

Q1:立遺囑一定要找公證人嗎?

不一定。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均不須公證。惟實務上公證或全程錄影可大幅減少將來爭議,較有保障。

Q2:如何確保遺囑人定立遺囑時是有遺囑能力的?

(一)立遺囑當下之錄音錄影,記錄遺囑人與律師、見證人之問答過程。
(二)保留病歷、診斷證明,證明立遺囑時意識清楚。
(三)必要時得於立遺囑前後進行精神鑑定。

Q3: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印出來再簽名嗎?

不可以。民法第1190條明定遺囑人須自書遺囑全文,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打字列印或請人代寫,均不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

Q4: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答: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Q5:遺囑侵害特留分,是否全部無效?

不是。只有「侵害特留分的部分」會被扣減掉而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Q6:立了遺囑之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您可以隨時再立新的遺囑作廢舊的,或是直接把舊遺囑銷毀、塗掉、寫上「作廢」。

Q7:特留分被侵害時,該如何行使扣減權?

(一)扣減權之性質:扣減權是「形成權」,您一合法行使,侵害您特留分的部分就自動失效了。
(二)行使對象:扣減權之行使對象,並非立遺囑人本人,而是實際受有遺產利益之人,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
(三)行使效果:扣減權行使後,繼承人回復之特留分不會轉換為特定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或金錢,而是由特留分被侵害者依其不足額之比例,與受益人公同共有全部遺產,所以後續還要再訴請分割遺產。

九、立即預約法律諮詢:讓台北婕出法律事務所為您妥善規劃身後事

如果您在台北、桃園及我國其他地區想要生前先安排身故後的規劃,事先訂立有效的遺囑可以讓財產分配盡可能符合您的意願,並且減少身故後親人間的糾紛。另外,從以上常見問題可以得知,遺產分配會因為有沒有立遺囑、遺囑內容怎麼訂而有很大的差異,動輒可能就是數百萬元至數億元的落差,尤其近日遺產相關法規有所修正,非常有賴法律專業及相關智慧經驗的提點。

而在這方面,婕出法律事務所精通家事法,可以提供專業協助,幫助您了解法律權益、提前資產規劃或事後追討應得遺產,並有絕對的耐心、細心陪伴您走過與至親間煎熬漫長的訴訟,為您爭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