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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遇到家暴怎麼辦?保護令怎麼聲請?5步驟流程|台北、桃園律師推薦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誰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相當廣泛,除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姻親,亦包括曾經具有上述關係的人,所以即使是已經分手的前任伴侶,如果曾經有過同居關係也在家暴防治法保護的範圍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5.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6.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7.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三、哪些行為符合家庭暴力?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受到毆打、要去驗傷驗得出來才算,但其實家庭暴力行為的型態是很多樣的,以下主要區分三種型態:

1. 身體層面的不法侵害:

例如以肢體攻擊被害人身體部位、朝被害人丟擲物品、拉扯推擠使被害人直接或間接受傷、性侵害行為等。

2. 精神層面的不法侵害:

例如恐嚇、脅迫、騷擾、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損壞器物、言語辱罵、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皆可能屬之。

3. 經濟層面的不法侵害:

例如以經濟優勢過度箝制被害人自由或尊嚴、刻意阻礙被害人工作、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

四、遇到家庭暴力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關保護令的種類、內容

若您身處於台北、桃園及其他地區,並遭遇家庭暴力,您可以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在於透過法律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以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以下就來說明保護令的種類、內容:

1. 保護令種類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其最大差別為法院的核發速度

  • (1)  緊急保護令:
    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且被害人面臨「急迫危險」的情況時,可透過警察或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 (2) 暫時保護令:
    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但尚未達到急迫危險的程度,或通常保護令仍在審理中,為確保安全,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 (3) 通常保護令:
    已有家庭暴力事實,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且需要較廣泛的保護內容與較長的保護期限(2年),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2. 保護令內容(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

保護令內容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接觸 (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3. 命遷出住居所
4. 命遠離特定場所
5. 交付汽、機車及其他必需品使用權
6. 暫定親權
7. 定子女面會交往
8.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9.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

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
11. 命負擔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資訊權
13.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14. 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15. 命刪除或聲請移除已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性影像  
16. 其他必要命令

在此特別提醒,保護令並非聲請項目越多越好,必須就有必要性、急迫性者檢附相關證據來提出聲請(通常是第一至四款),才能順利取得法院的認同,盡快獲得保障。

五、保護令的一些常見問答

1.    我受到家暴了,要怎麼聲請保護令?

答:若您身處於台北、桃園及其他地區,遇到家庭暴力時,常見作法是去警察局報警並表明要聲請保護令,警察可以先以勾選表格的方式幫您簡要敘明事由並向法院提出聲請,最終由法院審核後裁定是否准予核發保護令;另一常見作法是直接委由律師向法院遞送保護令聲請狀,由律師代為準備充足證據資料及陳述,盡可能避免要件欠缺而難以通過保護令的情形發生

2.    暫時/通常保護令程序會需要去開庭嗎?

答:暫時保護令程序不開庭的情況較多,通常保護令程序則多會開庭審理(並非絕對,仍須視案情而定),但縱使您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並快速通過,而後仍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所以無論是聲請哪種保護令都還是要留意是否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3.    聲請保護令通過以後對方卻沒有遵守,我該怎麼辦?

答: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如果保護令通過以後沒有遵守保護令主文裁示的內容,係屬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請求偵辦。

然而,法律能保障的範圍及效率仍有侷限性,倘若評估對方遵守法治的程度有限,仍要提醒大家以自身安全為優先,未必都要以提出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應視個案情節與家人、社工、律師等人詳細討論後再行決定。

4.    我對於保護令裁定的結果不服要怎麼做?

答:可以在收到保護令裁定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於抗告審理時再舉證說明原審裁定不當之原因。

5.    如果同住家人對我聲請保護令通過,我是不是就要搬出家裡?

答:不一定,要看保護令裁定主文裁示內容有沒有命您必須遠離被害人住家或遷出雙方共同之住居,如果沒有,代表您要留意日後不能對同住家人再有家庭暴力行為,但不代表您一定得搬離家中。

6.    保護令何時開始生效?何時失效?快失效了要怎麼辦?

答:保護令會在法院裁定通過時就生效,如果事後未被駁回、撤銷的話,暫時保護令會在轉發通常保護令時失效,通常保護令則會在法院裁定的期限到期時失效。在保護令效期屆至前,可以檢附仍有受到家庭暴力危害風險之相關證據,再次向原法院或住居地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

7.    聲請保護令以後,我跟對方相處之間情況有變化怎麼辦?

答:如果認為已經沒有必要請法院核發保護令,則在法院裁定下來前可以撤回聲請,在法院裁定下來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追加保護令之內容,但是法院對此有裁量權限,可以自行評估雙方之關係及情況來決定是否要准許。

六、本所律師可以幫助您

如果您在台北、桃園及其他地區遭遇家庭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或要求聲請人於一定期間補正。因此,書狀的撰寫及證明文件的準備相當重要,若未符合要件,可能導致聲請的保護令未獲核准或延遲核發。另外,從以上常見問題可以得知,保護令的程序及履行與否,可能會隨情況而有諸多變化,如何才能在保護自己與處理親密關係人之間達成平衡,甚至防範家庭暴力的衝突延伸到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戰場,非常有賴法律專業及相關智慧經驗的提點。

而在這方面,本所律師精通家事法,可以提供專業協助,幫助您了解法律權益、蒐集證據、撰寫聲請書狀並聲請保護令。律師亦能在必要時,代理程序、提出法律意見,協助您有效行使權利、保障自身與未成年子女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