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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夫妻剩餘財產】離婚的話財產要怎麼分配?律師教你怎麼做!

【夫妻剩餘財產】離婚的話財產要怎麼分配?律師教你怎麼做!
很多人在離婚或面對夫妻財產爭議時,常常會問:「我結婚後的財產是不是都算夫妻共同的?」「如果房子登記在另一半名下,但貸款都是我繳的,那怎麼辦?」其實,這些問題都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關。

以下,我們用簡單的方式帶你認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該怎麼算,以及常見的爭議處理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簡單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一種「結算制度」。
當夫妻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時,法律會要求把婚後累積的財產攤開來算。如果其中一方累積的財產比較多,就要把 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
這個制度的用意是:即使財產登記在某一方名下,婚姻的經濟成果應該由夫妻共同分享。因為現實中,另一半也可能透過照顧家庭、養育小孩,間接支持了財富的累積。
 

夫妻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有幾個關鍵點:
 

1. 什麼時候算?

 
  • 離婚:
(1) 協議離婚:以約定離婚生效日為計算基準日。
(2) 判決離婚:於判決離婚確定時,溯及至起訴日為計算基準日。
(3) 調解離婚:如果是在訴訟中調解離婚成立,有以起訴日為計算基準日者,也有以調解離婚成立當日為計算基準日者。
  • 一方死亡:以死亡當日為計算基準日。
    

2. 怎麼算?

 
先各自計算「婚後剩餘財產」,自己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所得出金額即是婚後剩餘財產,婚後財產的具體算法原則上是將離婚基準日當天的財產價額扣除結婚日當天的財產價額而得出。
比較兩個人的數字,如果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有差額,則婚後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把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

舉個例子:在100年1月1日結婚時先生財產為200萬元、太太財產為100萬元;二人於114年2月2日離婚時先生財產為1200萬元、太太財產為500萬元,則先生之婚後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太太婚後剩餘財產為400萬元,雙方差額為600萬元,所以太太得向先生請求差額一半即300萬元之財產。
 

3. 哪些財產會被算進去?


不管是房子、土地這種不動產,還是股票、基金、珠寶、現金、存款、儲蓄型保險、投資性金融商品…等都須列入,如果有尚未實現給付之債權也應列入分配。

然而,並不是所有財產都要拿出來分,以下幾種常見情況應不列入分配範圍:
 
  • 婚前就有的財產:例如在結婚前就已經買好的房子、存款或投資,這些本來就是個人的,不會被算進婚後剩餘財產。(但要特別留意,如果是婚後繼續償還婚前貸款,或者婚前財產在婚後有變賣的情況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 繼承來的財產:像是父母過世後留給你的房子或存款,這是因繼承而取得,與結婚後雙方對於婚姻之貢獻無關,自然不用跟配偶分。
  • 只給你一個人的贈與:例如爸媽在婚後送你一間房子,只登記在你名下,這種專屬贈與也不列入。
  • 無償取得或慰撫金(精神賠償金):像是因為車禍得到的精神賠償金,這筆錢是對你個人的補償,不算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
 

4. 債務要怎麼計算?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債務的處理方式會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大家常見的想法是:「我用自己的錢還自己的債,最後剩下的錢就是我的婚後財產吧」
但是,法律上可沒這麼簡單喔,要區分是否有下列情形:

情況一:用自己的婚後財產償還自己的婚前債務

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是你用夫妻「共同努力累積的婚後財產」,清償自己結婚前「無關另一半的個人債務」,所以這部分除了已經有補償的情況之外,仍要加計算入自己現存的婚後財產內。
舉例來說:我結婚前有100萬元債務,結婚後我把這100萬元債務還清了,最後離婚時我有500萬元現金,那麼要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總共會是600萬元(500萬+100萬)。

情況二: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償還自己的婚後債務

這種情況下,因為婚後債務之所以會消除是來自個人婚前努力所得的財產,所以用自己婚前財產清償的部分仍應納入現存債務計算,以避免「我婚前越努力,反而換來離婚時對方能分到更多」這種不公平情境。
舉例來說:結婚後我買下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尚有600萬元的房貸債務,所以我就拿婚前積蓄600萬元付清了房貸;最後離婚時,我有100萬元現金及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那麼要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總共會是500萬元(100萬+1000萬-600萬)。
 

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少或免除分配額?


雖然法律原則上規定要平均分,但有些特殊情況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分配額。常見原因有:
 
  • 婚姻期間完全沒有付出,例如一方長期不工作,也沒有任何經濟或生活上的貢獻。
  • 隱匿或浪費財產,故意把財產轉移到別人名下、隱藏帳戶,或把共同財產拿去豪賭。
  • 嚴重違反夫妻義務,例如長期家暴、犯罪坐牢,對婚姻生活造成嚴重傷害
     
法院會依照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調整分配比例,保障公平性。
 

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或共同持有,但房貸是我一個人繳怎麼辦?


這是離婚最常見的爭議,常見解決方式有幾種:

1.    辦理移轉登記:
如果房子登記在另一半名下或與另一半共同持有,但貸款大部分由你支付,這時候有機會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你應得的部分財產份額正式登記在自己名下。
 
移轉登記的好處是:
  • 保障你的權益:把財產份額登記在自己名下,避免日後對方轉售或處分房屋時受損。
  • 明確財產分配比例:依照你實際支付的房貸比例或雙方協議,計算應分得的價值並登記。
  • 方便後續法律主張:一旦發生離婚或財產爭議,登記在名下的部分形式上將會認定為你所有,對方舉證推翻之難度較高。

2.    請求返還代繳之房貸金額:
除了移轉登記,你也可以要求返還已代繳的貸款金額,或是依照實際出資比例,請求計算並返還差額部分,確保你的付出得到合理補償,避免權益受損。

3.    自其他財產中取得足額補償: 
要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或是要求另一半在離婚時就得拿出相當於過去數年來繳納貸款之金額,都會有繳納高額稅賦、過戶或變賣資產不易、現金不足而難以妥協…等困境,所以另一種解決方法是就雙方現有的其他資產中取得補償,或是直接針對雙方將來要負擔之貸款、扶養費、賠償金…等項目做總額上的調整。至於該怎麼談、怎麼算比較有利?律師將能夠以專業經驗為你制定最佳策略!
 

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能主張哪些金錢項目?


在離婚或婚姻爭議中,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還可以主張:
 
  • 贍養費:在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如果因此陷入生活困難,就能向有支付能力的另一方要求給付;至於大家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天價贍養費」,其實性質上比較偏向雙方經過協商後談定的「分手費」。
  • 子女扶養費:確保孩子生活不受影響,身為孩子主要照顧者的這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每月按時給付固定扶養費直至小孩成年為止。
  • 其他代墊款:例如一方支付了全部家庭生活支出,或是一方既沒有工作賺錢也沒有照顧小孩,以致於另一方代墊了所有的扶養費用,這時就可要求比例分擔及部分返還。
  • 借名登記:如果雙方約定財產只是暫時登記在對方名下,可提出返還請求。
  • 侵權損害賠償:例如婚姻中因出軌或暴力造成一方受有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
 

遇到財產分配爭議怎麼辦?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聽起來像數學題,但實際上常常牽涉更多複雜問題,例如債務計算、房屋出資比例、是否有隱匿財產等。這些細節,往往決定了能不能爭取到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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